(2016)内0424民初3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薛新友与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板至经棚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第一分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新友,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板至经棚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第一分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3517号原告:薛新友,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温商大夏1号楼3154室。被告: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板至经棚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第一分部。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新城子镇双井村。法定代表人:耿彦生,系该项目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才,林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薛新友诉被告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板至经棚高速公路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第一分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新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江振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湛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