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张悦与张佳雯等8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悦,骆金垟,刘海侠,苏畅,黄雅娜,张佳雯,郭新红,刘思祺,李伟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880号原告:张悦,2001年10月18日。法定代理人:张有福(系原告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系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金垟,现住白城市。被告:刘海侠(系骆金垟母亲),年龄不详,现住白城市。被告:苏畅,现住白城市。被告:黄雅娜(系苏畅母亲),年龄不详,现住白城市。被告:张佳雯,现住白城市。被告:郭新红(系张佳雯母亲),年龄不详,现住白城市。被告:刘思祺,现住白城市。被告:李伟力(系刘思祺母亲),年龄不详,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悦诉被告张佳雯、刘海侠、骆金垟、郭新红、苏畅、黄雅娜、李伟力、刘思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悦于2017年4月2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继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