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10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李洪文与刘淑英、李洪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文,刘淑英,李洪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0515号原告:李洪文,男,196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平,男,1960年12月6日生,汉族,系胶州三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淑英,女,1976年4月2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洪坤,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南京路8号府都大厦。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李洪文与被告刘淑英、李洪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文撤回对被告刘淑英、李洪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森审 判 员 管清娟人民陪审员 张敦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