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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许某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刑初28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男,1964年4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萧县,住山西省太原市花岭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抓获,同年12月3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6)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于2016年10月29日作出(2016)皖1302刑初69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许某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6)皖13刑终604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诉讼过程中,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许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宣告判决前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长虹审 判 员  马东梅人民陪审员  刘光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翩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