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毛保军与毛赵(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保军,毛赵(照)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159号原告毛保军,男,195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毛赵(照)刚,男,1988年9月23日,汉族,住滑县。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毛保军诉被告毛赵(照)刚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修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毛保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毛赵(照)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保军撤回对被告毛赵(照)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保军承担。审判员 贺修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慧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