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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毛保军与毛赵(照)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保军,毛赵(照)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159号原告毛保军,男,195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毛赵(照)刚,男,1988年9月23日,汉族,住滑县。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毛保军诉被告毛赵(照)刚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贺修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毛保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毛赵(照)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保军撤回对被告毛赵(照)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保军承担。审判员  贺修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慧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