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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铎、刘凯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铎,刘凯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46号申请执行人刘铎,男,199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霸州市。被执行人刘凯良,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刘铎与刘凯良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玲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