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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7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窦明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7执187号申请执行人窦明财与被执行人豆占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县人民法院于年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唐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窦明财于2016年4月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5325元,已执行0元,剩余15325元还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豆占宾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窦明财于2017年4月21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基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唐县人民法院(2016)冀0627执1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苑少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