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87民催1号申请人: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号大恒科技大厦*座**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在元,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24930209、票面金额2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起,申请人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北京大恒图像视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芳新审判员 张兴文审判员 胡锦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