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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执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树生与张学武、黄兴艳所有权确认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生,张学武,黄兴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2执1656号申请执行人张树生,男,193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中山区秀峰东园27号2-5-4。被执行人张学武,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黑水镇东安村丰收屯。被执行人黄兴艳,女,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红旗委8组。本院在执行(2015)旅民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张树生与张学武、黄兴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张学武、黄兴艳配合申请执行人张树生办理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三八里)新城大街717-404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现因申请执行人张树生正在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执165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国审 判 员  刘 宁代理审判员  林钰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殷海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