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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惠安县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张虹、张碧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张虹,张碧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961号原告:惠安县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乐园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38034119H。法定代表人:孙志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平,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惠安县。被告:张虹,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碧华,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惠安县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虹、张碧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安县城乡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柳云凤速 录 员  王小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