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854号原告:李某,女,1988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徐某,男,1987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丁兴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