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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854号原告:李某,女,1988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徐某,男,1987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丁兴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