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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3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美特鑫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伊维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美特鑫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四川伊维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652号原告:重庆美特鑫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B区半山小区福苑社区D栋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316074056。法定代表人:万兴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小兰,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强,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四川伊维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上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57962230XD。法定代表人:罗勇,总经理。原告重庆美特鑫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伊维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重庆美特鑫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美特鑫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重庆美特鑫工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田苗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谢欢书记员  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