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博与范中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博,范中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883号原告:杨博,男,199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国(系杨博之父),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范中原,男,199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原告杨博与被告范中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博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高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