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0603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合云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华都精细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合云,鹤壁市华都精细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603执92号申请执行人孙合云,女,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鹤壁市华都精细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陶瓷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李振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合云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华都精细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合云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603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 轶代理审判员  付高强代理审判员  杨 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