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1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韩建新与韩厚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新,韩厚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31民初10号原告:韩建新,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云侠,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厚强,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广宗县广宗镇西关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虎,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建新诉被告韩厚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建新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孟云侠、被告韩厚强的委托代理人王庆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建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事项:1、依法确认与被告于2013年3月8日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理由:原告韩建新于2013年3月8日与被告韩厚强协商,将在兴广路南段路东土地一处,南北长14,5米,由韩厚强出资建房,因原告不懂法律,与被告韩厚强签订在土地上建房的合同书。后经原告了解,被告在原告土地上建房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违犯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3月8日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韩建新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合同书一份,内容基本为“韩建新现有兴广路南段路东空闲地,南北14.5米(南邻2继余、北邻肆新、西邻兴广路),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韩建新为甲方,韩厚强为乙方。1、甲方愿以此地块为由,由乙方出资建筑;2、韩厚强自愿出资建筑兴广路街面门市四间,建好后将4间门市其中的一间(原告称为两间有更改痕迹)给甲方,甲乙双方没有任何反悔改变的理由”。有原被告签名及所按指印。被告韩厚强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对所诉土地是否享有使用权,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否则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驳回起诉。如原告对土地不享有土地使用权,则合同效力无从谈起,原告所诉诉讼不明确,应当驳回起诉。被告韩厚强质证意见:合同书不能证明,原告对兴广路南段路东空闲地享有使用权,不能证明该宗土地的性质,因此原告主体不适格,合同效力无审理必要,原告应当提供,足够证明,证明其享有土地,和该土地性质,土地管理法第32条是禁止在耕地建房,原告证据不能证明,其所主张,故法院不应受理,应当驳回起诉。证据分析: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约定系韩建新提供兴广路南段路东空闲土地,韩厚强出资建房;因韩建新目前不能提供合同书载明的土地,享有使用权的相关证明,也不能证明土地的性质及所有权人,权属不明;故此韩建新提供证据不充分,就目前的证据难以取舍,暂不予认定。综合本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韩建新与被告韩厚强系姑舅关系,于2013年3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韩建新现有兴广路南段路东南北14.5米(南邻2继余、北邻肆新、西邻兴广路)空闲地,韩建新提供该土地,韩厚强出资建筑街面门市四间,建好后将四间门市其中的一间(原告韩建新更改为二间)给韩建新,有原被告签名及按捺指印。另查明:合同签订后,被告韩厚强于2014年出资在合同约定的土地上建设门市四间,原被告就建设门市的分配归属问题发生争议,引发纠纷,原告韩建新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韩建新对涉案土地是否享有使用权;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否有效?。本案中原告仅提交与被告签订“合同书”,并不能提供,诉争土地的性质及所有权人、使用人的权属证明,本院也无法查明土地使用权人为韩建新;故韩建新与韩厚强签订的土地利用合同,目前无法判明合同的效力。据此更难以断明解除还是维持,故原告韩建新的诉求不能支持。至于被告韩厚强出资兴建门市的分配或资金返还等问题,应另行友好解决。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建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韩建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88×××45;开户银行:邢台银行桥东支行注:交费后将银行回执单交到广宗县人民法院),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卫胜文人民陪审员 王丽影人民陪审员 夏红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志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