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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民终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于集镇裴寨村民委员会、代首龙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于集镇裴寨村民委员会,代首龙,孙拥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9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于集镇裴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于集镇裴寨村。法定代表人裴永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林,聊城高新众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代首龙,男,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拥军,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要辉,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于集镇裴寨村民委员会、代首龙因与被上诉人孙拥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民撤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于集镇裴寨村民委员会、代首龙于2017年4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于集镇裴寨村民委员会、代首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于集镇裴寨村民委员会、代首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于集镇裴寨村民委员会、代首龙各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家红审判员  张绍方审判员  孔繁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银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