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4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袁德康诉重庆民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安居区明德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德康,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安居区明德学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4民初516号原告:袁德康,男,1975年4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陈东平,遂宁市安居区安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中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遂宁市安居区明德学校。法定代表人:龚晓云,该学校校长。原告袁德康诉被告重庆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市安居区明德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代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袁德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义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