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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徐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81刑初86号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67年8月25日生于河南省卫辉市,高中文化,无业,住新乡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辉检公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5日20时22分许,王福穗驾驶豫G×××××轿车从卫辉市碧桂园小区出来左转弯上新濮公路时,与沿新濮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的豫G×××××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福穗受伤,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事故发生时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239.94mg/100ml,系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书、卫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行驶证明、到案证明、户籍信息、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王某某一方的经济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丁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