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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告长春市英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长春市英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946号原告:张某某,男,住长春市二道区长新街****号宜家观澜。被告:长春市英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3076号。法定代表人:李胜江,董事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长春市英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思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