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登民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建文与杨风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文,杨风跃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登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张建文,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杨风跃,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原告张建文与被告杨风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张建文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23元,减半收取计51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人禄人民陪审员 田广萍人民陪审员 唐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商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