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执3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王中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王中波,金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3执3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399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49582。法定代表人冯一中。被执行人王中波,男,1982年9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金晓玲,女,1982年8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中波所有的浙G×××××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