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曹安康、曹安东相邻通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安康,曹安东,曹安杰,曹安良,曹安均,遵义县乌江天杰生态养殖场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18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安康,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安东,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安杰,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安良,男,195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安均,男,194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以上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锟,贵州贵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遵义县乌江天杰生态养殖场,住所地:遵义县乌江镇养龙村堰沟组,注册号:520321000157559。投资人饶天杰,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宣佐,贵州省播州区苟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曹安康、曹安东、曹安杰、曹安良、曹安均因与被上诉人遵义县乌江天杰生态养殖场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6)黔0321民初4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遵义县乌江天杰生态养殖场为化解双方矛盾,于2017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曹安康、曹安东、曹安杰、曹安良、曹安均对此亦予同意。本院认为:遵义县乌江天杰生态养殖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6)黔0321民初492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遵义县乌江天杰生态养殖场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遵义县乌江天杰生态养殖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遵义县乌江天杰生态养殖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甫金审 判 员 任建毅代理审判员 唐 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牟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