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民初4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朱道海与郭先良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道海,郭先良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7民初4048号原告:朱道海,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勇,襄阳市襄州区张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先良,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道海诉被告郭先良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道海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道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道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道海负担。审判长 唐俊艳审判员 康 焰审判员 程梦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洪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