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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仇孝敏与韦联忠、黄雪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孝敏,韦联忠,黄雪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2859号原告:仇孝敏,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韦联忠,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黄雪庚,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孝敏与被告韦联忠、黄雪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雅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