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2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仇孝敏与韦联忠、黄雪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孝敏,韦联忠,黄雪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2859号原告:仇孝敏,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韦联忠,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黄雪庚,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孝敏与被告韦联忠、黄雪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雅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