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XXX与杨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杨文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82民初913号原告XXX。被告杨文新。原告XXX与被告杨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文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5月5日被告因做生意借原告15000元,经多次催要无果。杨文新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5月5日被告杨文新分两次共向原告XXX借款15000元,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0年6月5日。该款经原告催要未果。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字据为证,双方已经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现原告诉求被告返还借款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文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XXX借款1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被告杨文新负担。被告杨文新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主动向本院交纳,并在交纳后二日内将交费票据备查联交回案件承办人;逾期拒不交纳,将由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 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