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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4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赖清明,谢惠宪与重庆市通达建筑工程公司,杨贵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清明,谢惠宪,重庆市通达建筑工程公司,杨贵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4616号原告:赖清明,女,汉族,1955年3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谢惠宪,男,汉族,1950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以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义洪,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重庆市通达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凉风垭1号。法定代表人:倪江,该公司经理。被告:杨贵明,男,汉族,1956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家发,重庆市潼南区梓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清明、谢惠宪与被告重庆市通达建筑工程公司、杨贵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清明、谢惠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清明、谢惠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赖清明、谢惠宪负担。审 判 长  孙 健审 判 员  周致余人民陪审员  龙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