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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舒城县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城县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802号原告:舒城县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法定代表人:刘承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付普,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舒城县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城县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江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