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3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大民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大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3民特21号申请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依安镇明安路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臧仕国,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婀男,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申请人:任大民,男,1961年12月31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任大民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倪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