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202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敦煌市美敦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红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十三师建筑安装总公司第二分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一场、张秀英、蒲春毅、郭保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煌市美敦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红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十三师建筑安装总公司第二分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一场,张秀英,蒲春毅,郭保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1202民初1100号原告:敦煌市美敦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煌市杨家桥乡杨家村一组。组织机构代码77341488-9。法定代表人:闫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甘肃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新疆红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大营房。组织机构代码22912079-9。法定代表人:刘光鹏,总经理。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十三师建筑安装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哈密二道湖。负责人:吴江勇,经理。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一场,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二道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010632781X。法定代表人:徐双杰,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次松,新疆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秀英,女,住第十三师,现下落不明。被告:蒲春毅,男,住第十三师,现下落不明。被告:郭保川,男,住第十三师,现下落不明。原告敦煌市美敦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红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十三师建筑安装总公司第二分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一场、张秀英、蒲春毅、郭保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敦煌市美敦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煌市美敦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煌市美敦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47.50元,由原告敦煌市美敦力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史妙子代理审判员 田玉洁代理审判员 韩石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靖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