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红慧子、陈梦奇、胡忠祥、周有枝与被执行人崔红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慧子,陈梦奇,胡忠祥,周有枝,崔红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936号申请执行人:陈红慧子(系胡玉红长女),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陈梦奇(系胡玉红次女),女,汉族,住址同上。上列两原告法定代理人暨原告:陈可兵(系胡玉红丈夫),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胡忠祥(系胡玉红父亲),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周有枝(系胡玉红母亲),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崔红举,男,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申请执行人陈红慧子、陈梦奇、胡忠祥、周有枝与被执行人崔红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红慧子、陈梦奇、胡忠祥、周有枝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皖1802宣民一初字第0311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定债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亚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