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03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魏晓燕与蒲大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晓燕,蒲大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魏晓燕,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蒲大斌,男,195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执行魏晓燕与蒲大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蒲大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蒲大斌在中国银行南充龙门支行账户XXXXXX的存款1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文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