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济宁三大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李红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三大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李红英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953号原告:济宁三大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洪山路北首。注册号370800400000812。法定代表人:邵秀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红英,女,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三大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原定于2017年4月21日15时在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济宁三大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济宁三大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祺人民陪审员 李永葆人民陪审员 韩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旭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