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甘肃新特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新特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300号原告:甘肃新特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魏至录,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梅,女,系甘肃新特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丁延虹,系该医院院长。原告甘肃新特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新特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69元,减半收取计6884.5元,由原告甘肃新特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笑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