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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36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文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文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3603号之一原告:中山市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华辉花园安华路,组织机构代码75106290-7。法定代表人:杨望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雄,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初,男,约40岁,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市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2月2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中山市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山市华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3元。审 判 长  赵 波审 判 员  熊 伟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柯佩烨何坚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