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郫县古城镇马街社区居委会与成都坤泰投资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郫县古城镇马街社区居委会,成都坤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751号原告:郫县古城镇马街社区居委会,住所地:郫县古城镇马街社区。负责人:朱奎明,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永富,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坤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爪小区逸都路20号。法定代表人:张晓成。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原告郫县古城镇马街社区居委会与被告成都坤泰投资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郫县古城镇马街社区居委会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郫县古城镇马街社区居委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郫县古城镇马街社区居委会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郫县古城镇马街社区居委会在交费期限内撤诉,诉讼费不再征收。审判员 冉 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凯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