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王立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王立军,潘春雪,潘艳君,王城,马丹旭,宋亮,和翠青,深州东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3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住所地:衡水市胜利路169号。组织机构代码:80980255-0。法定代表人:张恩杰,分行行长。代理委托人:徐亚男,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王立军,男,汉族,1959年9月22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深州市。被执行人潘春雪,女,汉族,1957年12月20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深州市。被执行人潘艳君,女,汉族,1964年2月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深州市。被执行人王城,男,汉族,1980年10月2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深州市。被执行人马丹旭,女,汉族,1983年10月21日出生,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宋亮,男,汉族,1980年5月9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深州市。被执行人和翠青,女,汉族,1983年6月14日出生,现住深州市。被执行人深州东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州市大屯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0987629-2。法定代表人:王立军,董事长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立军、潘艳雪、潘艳君、王城、马丹旭、宋亮、和翠青、深州东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第161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3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