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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5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郑州冠宇纵恒科技有限公司、李秋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冠宇纵恒科技有限公司,李秋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冠宇纵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北段81号附6号院2号楼2单元16号。法定代表人:李菲菲,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超,河南亮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华,河南亮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秋晨,女,汉族,1988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振蒲,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河南恪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郑州冠宇纵恒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秋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8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冠宇纵恒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冠宇纵恒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州冠宇纵恒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郑州冠宇纵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军胜审判员  黄智勇审判员  曹逢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