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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涛、赵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赵如,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执行人赵如,男,194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高杰,男,成年,住。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赵如、高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执恢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立新人民陪审员  刘卫国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江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