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河北双吉化工有限公司与惠州中联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双吉化工有限公司,惠州中联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1091号原告:河北双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东郊。法定代表人:许惠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子良,该公司法律处处长。委托代理人:赵晨光,该公司法律处干部。被告:惠州中联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黎锡伟。河北双吉化工有限公司与惠州中联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双吉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河北双吉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彦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琦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