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7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全学平、郭朋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学平,郭朋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7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全学平,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郭朋举,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903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朋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朋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朋举与其妻饶琴在开发区广德路尚林美景有门面两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郭朋举与饶琴所有的位于开发区广德路尚林美景门面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续查封;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其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