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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缪东与四川众力氟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资阳市正力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东,四川众力氟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资阳市正力实业有限公司,资阳柏锐印业有限公司,刘静涛,唐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缪东,男,1973年4月8日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四川众力氟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侯家坪工业园区3号道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静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正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临江镇清泉村198号。法定代表人刘静涛,总经理。被执行人:资阳柏锐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沱东新区通资路。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刘静涛,男,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唐德华,女,1953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缪东与被执行人四川众力氟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资阳市正力实业有限公司、资阳柏锐印业有限公司、刘静涛、唐德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2017)川国公证执字第538号,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众力氟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钟 伟审 判 员  苏华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