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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3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志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志明,杜鹃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3执60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敖阳街道敖山大道27号。被执行人:胡志明,男,1975年6月9日生,汉族,上高县人,户籍所在地:上高县,现住上高县。被执行人:杜鹃花,女,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址同上,系胡志明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志明、杜鹃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胡志明、杜鹃花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3民初59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富江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龙小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