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立刚与陈立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刚,陈立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刘立刚,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陈立明,男,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申请执行人刘立刚与被执行人陈立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作出(2015)船民一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判决书主文内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刘立刚车辆修理费人民币2,000.00元;被告陈立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刘立刚车辆修理费人民币16,539.00元;驳回原告刘立刚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立刚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存款。鉴于此种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闫 伟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