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解春草与袁凯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春草,袁凯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227号申请执行人解春草,女,汉族。被执行人袁凯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解春草与被执行人袁凯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关晓梅审判员 姜学明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