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1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陈盛福、雷进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盛福,雷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盛福,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雷进明,男,195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盛福与被执行人雷进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雷进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7000元,现因执行完毕,需要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雷进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立新审判员 镇家明审判员 廖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屠慧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