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佳岩与彭令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佳岩,彭令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49号申请执行人:张佳岩,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抚远县。被执行人:彭令飞,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抚远县。本院在执行张佳岩与彭令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4)建刑初字第2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佳岩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文和审判员 张 婷审判员 庄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