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3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曹瑞华、张晓玲与被告郑和平、尚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瑞华,张晓玲,郑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3377号申请人:曹瑞华。申请人:张晓玲。被申请人:郑和平。原告曹瑞华、张晓玲与被告郑和平、尚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瑞华、张晓玲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郑和平所有的位于榆林市万佛楼下巷10号-1、10号-2房屋(房产证号z0073**)、位于榆林市肤施路西河槽湾金河小区6幢1-201号房屋、6幢3号车位(房产证号00144**)和其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的工资账号予以保全。原告已通过担保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郑和平所有的位于榆林市万佛楼下巷10号-1、10号-2房屋(房产证号z0073**)、位于榆林市肤施路西河槽湾金河小区6幢1-201号房屋、6幢3号车位(房产证号00144**);查封期间该房产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郑和平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的工资账号622908456178013619中的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长 高 强审 判 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