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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河南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24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河南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郑民四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郑民四初字第584-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存款266327.1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遆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书记员  韩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