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邓展与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蔡主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展,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蔡主标,蔡焕辉,蔡焕立,丁慧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执376号申请执行人:邓展,男,汉族,1968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邓向辉,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路2号珠海国际会议中心C栋6E。法定代表人:蔡焕立。被执行人:蔡主标,男,汉族,1956年7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蔡焕辉,男,汉族,1985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蔡焕立,男,汉族,1993年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丁慧妮,女,汉族,1963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邓展申请执行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蔡主标、蔡焕辉、蔡焕立、丁慧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邓展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邓展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836.0053万元和利息。(其中2014年7月11日之前欠付的利息为26.4653万元,此后利息以2836.0053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邓展支付律师费40万元;三、蔡主标、蔡焕辉、丁慧妮、蔡焕立对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蔡主标、蔡焕辉、蔡焕立、丁慧妮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80520元。被执行人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蔡主标、蔡焕辉、蔡焕立、丁慧妮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综上,本院(2015)珠中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蔡主标、蔡焕辉、蔡焕立、丁慧妮向邓展支付人民币47821594元(28360053元+264653元+18796888元+400000元)。此外,五被执行人还应向本院支付本案执行费115221.59元。鉴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时间未定。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本院暂查封、冻结、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蔡主标、蔡焕辉、蔡焕立、丁慧妮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扣押、提取金额以人民币五千五百万元为限。在执行过程中,如上述金额尚不能予以清偿被执行人义务,本院再予以增加执行金额;执行完毕后,如有多出金额则予以退回被执行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珠海市富景居投资有限公司、蔡主标(公民身份号码:)、蔡焕辉(公民身份号码:)、蔡焕立(公民身份号码:)、丁慧妮(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以人民币五千五百万元为限。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何 敏执行员 郭普东执行员 姜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德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