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辖终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周敬宇与沈阳市伊伊久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敬宇,沈阳市伊伊久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辖终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敬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伊伊久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柳树屯乡柳树屯村。法定代表人:石逢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周敬宇不服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0123民初14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原审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合同有约定管辖,上诉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沈阳市伊伊久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于2015年11月与上诉人签订的《金地仟百汇美食节招商合作合同》等为依据,请求法院判令上诉人赔偿损失,诉讼至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故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因双方在该合同中第七条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约定。因被上诉人即该合同中甲方所在地位于辽宁省康平县,故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利军审判员 曹 喆审判员 张小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雁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